業務部門整體轉讓新單位,勞動關系能否一起轉讓?中工網發布時間: 2021-12-31 14:13中工網來源:中工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標志是簽訂勞動合同。當變更勞動合同時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采用書..
400-006-0010 立即咨詢
發布時間:2021-12-31 熱度:
中工網
發布時間: 2021-12-31 14:13中工網來源:中工網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標志是簽訂勞動合同。當變更勞動合同時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采用書面形式進行變更,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唐燦(化名)在公司連續工作滿5年時,公司將其所在部門業務及員工整體轉讓給另外一家企業。因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他與公司在雙方之間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原勞動關系是否隨著公司的轉讓行為一并轉讓等產生爭議。
公司調整經營策略 整體轉讓業務部門
唐燦說,他于2014年11月12日入職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在公司從事軟件開發工作,月基本工資12000元。截至2019年11月前,他與公司沒有任何分歧,其在正常工作的同時,公司按約定數額為他支付工資,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2019年11月18日,公司以經營戰略發生變化為由,與唐燦解除勞動關系。唐燦提交的微信對話記錄和通話錄音顯示,他當即要求公司給付離職補償,而公司不認可這些證據證明的內容,稱公司系將業務整體轉讓,包括唐燦在內的員工均一并轉入新企業工作,公司認為,這樣的轉讓同時也是勞動關系的變更。
唐燦確認其2019年11月后在新企業工作并由新企業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不過,唐燦認為,這種情形屬于公司與他解除勞動關系之后,他又與新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因此,公司應當向他支付原勞動關系解除時的離職經濟補償費用。
員工已經離開公司 原有勞動關系解除
與公司交涉無果,唐燦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交申請。結合其請求,仲裁機構審理本案后,裁決確認雙方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唐燦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3月1日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6862.07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未休年休假工資9931.03元,駁回唐燦的其他仲裁請求。
唐燦、公司均不服該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唐燦與公司的陳述,雙方之間的爭議系因公司轉讓相關業務產生。唐燦認為,他是在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后,新企業又與他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公司認為,唐燦的勞動關系已經隨著公司業務的轉讓一并變更。可是,唐燦與公司均缺乏充足證據證明業務轉讓前后雙方之間作出了何種意思表示。如今,唐燦在業務轉讓后即進入新企業工作,雙方均未再實際履行原勞動關系項下的權利義務。由此,應當認為唐燦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仍應進行結算,并由公司向唐燦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
因雙方均未就仲裁裁決的其他項目起訴,一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判決確認仲裁裁決的事項,判令公司支付唐燦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66000元。
勞動關系不能轉讓 協商解除應付補償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公司無需支付唐燦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6000元。
公司訴稱,根據仲裁裁決,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既然如此,在公司從未向唐燦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情況下,不應當承擔向唐燦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再者,公司與另一企業簽訂業務轉讓合同,將部分業務及所屬員工整體轉讓,唐燦的勞動關系已經根據自愿原則變更至新企業,新企業對于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員工已經全部接收,且員工的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和勞動報酬均保持不變。雖然公司未與唐燦簽署書面勞動合同變更文件,但唐燦在新企業工作至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勞動合同變更同意。
公司認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是基于勞動者處于被動地位,對用人單位無理由除勞動合同致使勞動者喪失收入而進行的法律調整。本案中,唐燦一直享受著原勞動合同的薪金待遇以及相同的工作條件,一審法院若判決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則顯失公平。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也應當參照這樣的規則,只有公司存在確鑿的違法行為和事實,方能判定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舍此,則為違法裁判。
唐燦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公司的上訴請求。同時,堅持請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2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前述規定,公司應對與唐燦解除勞動關系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公司主張其雖未與唐燦簽署書面勞動合同變更文件,但其相關業務及員工整體轉讓給新企業,唐燦以實際履行行為表明同意用人主體變更。對此,二審法院認為,用工主體變更屬關系到勞動者權利義務的重大變化,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雙方以何種方式變更原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一審法院對唐燦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進行結算,認定公司向唐燦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66000元,并無不當。
據此,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據勞動午報消息 勞動午報記者 趙新政)
責任編輯:李方
企行公司主營業務: 公司注冊、公司變更、代理記賬、涉稅處理、公司轉讓、公司注銷、公司戶車牌轉讓,投資/資產/基金類公司轉讓, 免費咨詢電話:400-006-0010
證券代碼:002217 證券簡稱:合力泰 公告編號:2023-084 本公司控股股東福建省電子信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保證向本公司提供...
三湘印象11月12日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東上海三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黃輝通知,其正在籌劃公司控制權變更相關事宜,具體方案涉及股...
">2023-11-13 19:20格隆匯11月13日丨中芯集成(688469.SH)公布,本次更名是基于公司整體經營情況及發展戰略規劃作出...
11月12日,三湘印象(000863.SZ)發布關于籌劃控制權變更暨停牌的公告。根據公告內容,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