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三十二條和***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備的文件,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當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
400-006-0010 立即咨詢
發布時間:2022-04-10 熱度:
根據《公司法》三十二條和***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備的文件,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當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記載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當事人有權請求公司履行上述記載及變更登記之義務。
一、訴訟主體、管轄法院及訴訟請求
(一)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中的訴訟主體
(1)股東名冊記載糾紛中的訴訟主體
原告是對股東名冊記載持有異議的當事人,被告是公司。
(2)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中的訴訟主體
該類糾紛原告即公司未進行變更登記而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我們認為股東、實際出資人、公司董監高、法定代表人均是請求公司變更登記的適格原告,但部分法院并不認可該種觀點,此處不再贅述。《公司法》第十三條、三十二條,***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等規定,公司是變更登記事項的申請主體,亦即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中的適格被告。
司法實踐中,有些主體雖不是辦理變更登記事項的義務主體(如法定代表人、轉讓股東等),但在辦理變更登記中有協助之義務,對于相關主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原告方可以以其作為被告之一提起訴訟。然值得注意的是,切不可單獨將其他相關主體列為變更登記的被告,而將目標公司排除在外,否則有被法院認定被告主體不適格,進而被駁回起訴之風險。
相關案例:(2018)京0106民初36067號
法律規定:
1、《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 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 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的管轄法院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產生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的訴訟請求
(1)股東名冊記載的訴訟請求
司法實踐中,股東名冊記載糾紛常與股東資格確認、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聯系在一起,就單一提起要求公司將其記載于股東名冊的案例很少。值得注意的是,在未被確認為公司股東之前,能否直接提起變更公司股東名冊的訴請,通過該訴請期望法院查明其是否為股東,司法實踐中仍有爭議。為了保險起見,當事一方在起訴時應當將其訴請考慮***,如股東資格未被明確,應當將確認股東身份列為訴請。如(2021)遼01民終16994號判決書即認為,本案科發實業公司主張其在2006年7月20日與其他股東出資共同成立目標公司金杯泰峰公司,目標公司股權經歷數次變更,但科發實業公司從未被登記為公司股東,其股東身份未得到目標公司認可...因此對于科發實業公司是否屬于公司股東這一事實存在實質爭議,該爭議應當通過股東會決議或訴訟等方式確定后,科發實業公司方具備提起變更公司股東名冊的條件。
而就僅股東名冊記載糾紛這一糾紛提起訴訟的,一般分為增加類和變更類兩種。增加類主要指未記載于股東名冊中的當事人請求將其增加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訴請一般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目標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將原告記載于目標公司股東名冊并為原告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變更類主要指原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的當事人請求對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予以調整。
(2)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的訴訟請求
根據《公司法》及其他部門規章的規定,作為對公司登記有異議的原告,可要求公司協助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也可要求公司協助其辦理其他變更登記手續(如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等)。
二、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糾紛的裁判規則與要點
(1)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誰負有協助變更之義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法院認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義務人為公司,而不是通過股權轉讓時的轉讓方,股權受讓方無權要求轉讓人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相關案例:(2015)魯商終字第527號
我們認為,股權轉讓糾紛中,轉讓人依約獲取股權轉讓款,轉讓人當然有協助受讓人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應為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任主體,但公司一旦產生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往往是因為公司股東或者管理層之間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往往伴隨著一定程度的公司管理僵局,因此僅僅以公司為被告要求公司進行變更工商登記可能起不到很好解決糾紛的作用,這時需要公司相關股東的配合,因此在相關糾紛中可將轉讓人列為共同被告。
相關案例:(2019)皖0202民初11894號
(2)未窮盡內部救濟手段,股東是否可以直接起訴請求公司為其辦理變更登記?
有觀點認為,辦理公司相關設立或變更登記等事項,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股東間對此尚未發生糾紛,且未窮盡其內部救濟手段時,司法則不應主動介入。
也有觀點認為,股東在取得公司股權后,就應當將其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未辦理的,股東有權直接起訴申請變更。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股東除具有參加股東會、參與經營、分配利潤等實質意義上的身份,還應具有形式上、程序上的身份。根據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記載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其性質屬于宣示性登記,從而使公司有關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性和外觀性。《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也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案例:(2018)黔04民終1017號
(3)法定代表人能否請求法院滌除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有觀點認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于公司的自治事項,法院不能強制公司做出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亦無法直接代替飛公司變更其法定代表人。
相關案例:(2020)京03民終11665號、(2021)京民申414號
***高人民院認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辭職后,因公司拒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起訴要求公司履行股東決議辦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的,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對此有訴的利益,符合起訴條件,不具有提起訴訟的障礙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受理。至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否予以支持,應通過案件的實體審理予以判定。
相關案例:(2020)***高法民再88號
我們認同***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司法實踐中,法定代表人被冒名者有之,也有離職后未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之情況。在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董事并非公司股東之情形下,其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商后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訴,則其作為法定代表人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
另一方面,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據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職權,董事同意任職并依法開展委托事項,公司與董事之間即形成委任關系,從雙方法律行為的角度看實為委托合同關系,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對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具有訴的利益,該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當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其他相關問題:在無其他人選代替的情況下,原法定代表人能否僅要求滌除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登記事項?
有觀點認為,實際變更過程中,相關機構會要求應當有他人代替原法定代表人的職位,在無其他人選代替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令變更,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公司通過適當程序履行相關義務。
相關案例:(2020)粵03民終8582號
有觀點認為,公司與董事、法定代表人之間成立委托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受托人有權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現在公司屬于經營異常狀態,***的股東無法聯系,原告并非公司股東,無法通過行使股東權利而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和總經理。故此,原告通過訴訟途徑請求公司滌除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的事項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相關案例:(2021)粵03民終10299號
我們認同上述第二種觀點。公司與董事、法定代表人之間成立的系委托關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然有權解除委托關系。如公司股東會遲遲未能選定代替人選,應由公司承擔不利后果。
(4)單位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費后,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權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嗎?
有觀點認為,單位在被多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經營已出現異常,原法定代表人應承擔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期間的相應責任。如標的公司的股權發生變更,于此之前產生的糾紛與新股東無關,如由現任股東委派的人選擔標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并由其承擔被限制消費措施等執行不利后果,亦不公平。
相關案例:(2019)粵0304民初20711號
也有觀點認為,***,公司與董事、法定代表人之間成立委托關系,董事、法定代表人作為受托人受公司委托行使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第二,自然人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與公司之間存在實質性的利益關聯,該種關聯一般是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前提,由并無利益關聯的自然人繼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違背公司法立法初衷。第三,自愿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辭職申請并多次作出其不愿擔任公司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而公司長期未啟動變更相應工商登記的程序,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因此,其請求本院判令公司變更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相關案例:(2020)粵03民終20507號
我們傾向于上述第二種觀點。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費,目的是督促作為被執行的單位盡快履行執行義務,而其個人本身并非被執行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自愿,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也應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在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解除后,原法定代表人當然有權要求辦理變更登記。司法實踐中有諸多觀點認為此乃有違公平原則,其是基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負債,應由原法定代表人承擔相應責任這一樸素理念。但該種說法不僅混淆了被執行人與影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人(法定代表人)的區別,也超越法律通過原則性的概念來限制民事主體的權利行使。在法律未明確限制民事主體在此種情形下行使權利時,不應用價值判斷替代法律。
其他相關問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必然使其限制高消費措施被解除嗎?
《***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 17 條***款第二項規定:“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由此可見,原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必然使其限制高消費措施被解除。
如原單位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需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必然使其限制高消費措施被解除。
企行公司主營業務: 公司注冊、公司變更、代理記賬、涉稅處理、公司轉讓、公司注銷、公司戶車牌轉讓,投資/資產/基金類公司轉讓, 免費咨詢電話:400-006-0010
證券代碼:002217 證券簡稱:合力泰 公告編號:2023-084 本公司控股股東福建省電子信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保證向本公司提供...
三湘印象11月12日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東上海三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黃輝通知,其正在籌劃公司控制權變更相關事宜,具體方案涉及股...
">2023-11-13 19:20格隆匯11月13日丨中芯集成(688469.SH)公布,本次更名是基于公司整體經營情況及發展戰略規劃作出...
11月12日,三湘印象(000863.SZ)發布關于籌劃控制權變更暨停牌的公告。根據公告內容,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