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0年3月,黃某入職盛大公司,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10月,黃某從盛大公司離職,不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2020年11月,盛大公司因民事糾紛,被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黃某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工作和生活遭受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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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5-20 熱度:
2010年3月,黃某入職盛大公司,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10月,黃某從盛大公司離職,不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2020年11月,盛大公司因民事糾紛,被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黃某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工作和生活遭受嚴重影響。
黃某認為其既非盛大公司股東,又非其職工,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離職后從未在盛大公司領取報酬,故不應繼續被登記為盛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多次要求盛大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變更登記手續,但盛大公司始終不配合。2021年1月,黃某無其他救濟途徑,訴至人民法院。
***終,法院依法支持了黃某的訴求。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機關,公司通過法定代表人作出意思表示來開展民事活動,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有實質且密切的關聯。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之間實質且密切的聯系表現在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上。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均為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應與公司有實質且密切的聯系。
黃某不是盛大公司的股東,董事任期已于2014年6月屆滿,且黃某已于2014年10月從盛大公司離職,自此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與盛大公司不再具備實質且密切的關聯。現黃某離任近7年,早已不再繼續經營管理盛大公司,早已不具備擔任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條件,卻一直被登記為盛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盛大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責任,權利、義務明顯失衡。
黃某若繼續擔任盛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僅違背了公司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規定的立法初衷,而且在風險規避與利益保護上,不僅對黃某、盛大公司不利,甚至會損害對公司工商登記的權利外觀產生信賴的第三人的利益。黃某因盛大公司涉訴,已經被人民法院采取了限高措施,權益遭受了損害。因此,黃某訴請變更、滌除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信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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