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離任后要求公司辦理變更工商登記,如果公司或相關股東不予以配合,當事人已窮盡私力救濟的情況下,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人民法院發現存在法定代表人屬于被“冒名”或純“掛名”,并非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也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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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4-10 熱度:
法定代表人離任后要求公司辦理變更工商登記,如果公司或相關股東不予以配合,當事人已窮盡私力救濟的情況下,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人民法院發現存在法定代表人屬于被“冒名”或純“掛名”,并非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也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等;或是法定代表人任期已屆滿,對公司又無實際控制力,已經窮盡內部救濟;或是法定代表人受特定股東委派擔任法定代表人,現該股東已經撤銷對其委派或解除勞動關系,但又不進行變更登記等情況下通常會支持當事人的變更登記請求,但在執行過程中又面臨司法權與行政權銜接不暢的困境。
公司是市場經濟***具活力的組織體,而法定代表人是現代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關鍵一環。近年來,法定代表人離任后要求公司辦理變更工商登記的糾紛日益增多,受制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具體要求,法定代表人離任后變更登記仍面臨著公司自治與公權力介入利益平衡難,司法權與行政權銜接不暢等問題。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法定代表人離任后要求公司辦理變更工商登記,如果公司或相關股東不予以配合,當事人已窮盡私力救濟的情況下,是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即該類訴請是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的。 通常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屬于公司內部自治范疇,在法定代表人要求退出公司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時,公司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依法召開會議并作出決議,選出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及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在公司或相關股東拒不配合或因客觀情況無法選出新的繼任者的情況下,一概由已經要求退出的法定代表人繼續承擔變更“僵局”帶來的不利后果明顯顯失公平,應當賦予當事人司法救濟的權利。對此,本人之前也梳理過相關判決,其中,***高人民法院有觀點認為原法定代表人離任后,不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而公司未及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侵害其合法權益,離任法定代表人非公司股東,亦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商后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訴,則其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該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2020)***高法民再88號] 當事人如何提起訴訟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義務主體,因此在法定代表變更之訴中,公司應當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原法定代表人作為原告,常見的訴訟請求有: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注銷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登記;請求判令被告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請求判令被告公司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滌除原告作為被告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請求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至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等等。 人民法院一般如何處理 通過檢索近幾年的司法裁判觀點,發現在以下情況下法院通常支持當事人的變更登記請求:一是法定代表人屬于被“冒名”或純“掛名”,并非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也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等。二是法定代表人任期已屆滿,對公司又無實際控制力,已經窮盡內部救濟。三是法定代表人受特定股東委派擔任法定代表人,現該股東已經撤銷對其委派或解除勞動關系,但又不進行變更登記。 人民法院如何執行生效判決 如法院在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后,***終判決支持當事人的訴請,判決表述一般有:一是判決被告公司為原告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事宜;二是判決滌除原告作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但無論哪種判決,法院的生效判決在執行中仍面臨客觀障礙。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第1款和《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的規定,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等。顯然,該條件無法實現,此時生效的判決如何執行,成為了司法權與行政權銜接的難點。 根據檢索的案例,部分法院在處理時也已考慮到執行問題,并嘗試作出一定安排。例如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在(2017)滬0105民初7522號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已述及:“審理期間,本院曾當庭向被告釋明法律風險:一旦本院判決由其滌除原告作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而被告卻不明確由誰作為繼原告之后的法定代表人,并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則可能引起的風險是被告的登記事項將不符合《公司登記條例》規定的登記事項,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被告營業執照的可能性。本院希望被告現兩名股東認真對待本案可能對被告產生的不利后果,并要求被告在兩周內由現兩名股東開會協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至何人名下,并在將來配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事項。但被告未予答復。被告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后果。”法院***終判決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滌除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在(2020)滬0118民初11913號判決書中判令:“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至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長的登記;如被告屆時未予辦理,則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至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滌除原告作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長的登記事項。”但是,即便法院已作出上述嘗試,從本案的執行裁定來看,仍未產生理想效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滬0118執3979號執行裁定書載明:“本院攜已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和協助公示通知書至上海市青浦區行政服務中心予以執行辦理,但被告知被執行人未產生新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致使無法滌除申請執行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長的登記事項。由此,本院認為,本案執行條件尚不具備,裁定終結本院(2020)滬0118民初11913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二項的執行”。這種執行的困局在于司法口徑無法反映在行政管理之中,實踐中個別法院已經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達成了聯動,通過在企業公示系統中進行特殊的標注來解決此類判決的執行問題。也有人認為,似乎可以參照其當地的《企業登記管理警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警示制度》等文件,參照“法定代表人不具備任職資質”等情形,在公示系統上對公司進行警示,這或許是解決此類判決執行問題的曙光。李想律師盈科淮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跨區域股權法律服務團隊負責人、公司股權法律服務實操律師、建筑工程與房地產法律事務部副主任、盈科股權團隊法律顧問 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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